臨時性的超經營范圍開具發票是允許的。這樣做不違反稅務相關規定。但是最好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超出核準登記經營范圍的行為,工商部門應當向當事人發出書面的《責令停止經營通知書》或《行政告誡書》,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經營,限期辦理相關證照。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一)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在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以及稅法規定的其他商事活動(餐飲、娛樂業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上述企業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申請代開普通發票的前提是“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比如,建筑安裝企業領購了建筑業發票,而臨時從事材料銷售業務,由于銷售業務超出了建筑業發票的使用范圍,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是非常嚴重的問題,那么會員的這個問題到底是否屬于虛開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老顧先帶大家了解一下相關的稅收政策,相信各位只要了解了政策規定,答案自會有。
一、什么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7號)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之一的。
3、國家稅務總局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國稅發〔1996〕210號)對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有明確的界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上述規定來看,企業如果為客戶開具了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屬于虛開,而不是企業為客戶開具了與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重慶營業執照代辦 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從上述規定來看,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與實際交易相符,并沒有規定要與經營范圍相符,因此,對于企業按照實際發生的應稅業務為客戶據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明顯不屬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于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重慶工商代辦 (1)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
(2)納稅人向受票方納稅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納稅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義開具的。